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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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顺馨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2期22-22,共1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一、浅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方法治问题《宪法》规定,城市的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属于国家所有,但“宪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宪法实施时原有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必须全部国有化,而且还意味着因城市扩张而进入城市市区的集体土地,也必须全部国有化。”[温世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法制革新》,《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这意味着原来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也变为城市的一部分,造成了“城中村”问题,进而带来了以征收赔偿为主的一系列问题。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底线情况下,各地政府实施了诸如重庆模式,温江模式等各种土地流转改革措施,地方政府利用规范性文件,开辟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法治建设新路径。但在地方政府促进收入的同时,将宅基地征收后转化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土地出让,从而获得高收益,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较大的土地级差收益;宅基地征收、征用不符合规划;农民权利救济不完善;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等。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 “城中村”问题 国家所有 城市郊区 《中国法学》 土地级差收益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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