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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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来 

机构地区:[1]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5期22-22,共1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金融服务业征税范围的界定和判断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就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其不再以纳税人从事行为性质来定,而是看纳税人具体的应税行为。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被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开始从事于各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以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为准,企业持有的股票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类,在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为“CAS2——长期股权投资”和“CAS22——金融工具确认计量”。除了上述会计准则需要遵守以外,在处理企业股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会计事务时还需要遵守“36号文”、《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意见的函》等,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可以将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的含税金额一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下,到期末再对其进行统一的调整,计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处理。针对当期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负差结转下一会计期间的,企业可在账外设置备查登记簿。

关 键 词:股票转让 金融商品 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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