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赟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5期203-204,共2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不论是交付款、数据传递、电子证券、商品拍卖等等都开始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民商法应该做出调整和创新,以便可以跟上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潮流,从而可以在经济行为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来。一、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受到冲击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发生变化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不仅包括网络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而且还包括配送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和人员。但是就我们目前的民商法而言对这部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也使得一旦发生一些法律纠纷时,责任就不好归判,使得部分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发生摩擦时,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从而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变得更多了,范围也更大了,所以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也应该更加完善和详细,对每一个人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清晰的规定。电子商务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肯定是要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如果民商法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跟进和调整,这样的话一旦发生了涉及电子商务主体纠纷的情况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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