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劳务提供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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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倩[1] 

机构地区:[1]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出  处:《现代经济信息》2018年第12期315-316,共2页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

摘  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分享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用工形式,使得对相应劳务提供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网约车是分享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网约车平台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呈现灵活、松散、非标准化的特点,造成了劳务提供者身份认定的困境。由于网约车平台并没有失去对司机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司机具备为他人劳动的属性,应当认定二者之间为劳动关系,但应当是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立法需作特别规定。可以根据网约车司机在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形态,采取分类分层的保护路径:将专职司机纳入传统劳动关系,做全面保护;兼职司机作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有限保护,着重从薪金、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伤、侵权几个方面保护。

关 键 词:分享经济 用工关系 劳动者从属性 劳务提供者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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