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台规》对国家监察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The Enlightenment of "Qin Ding Tai Gui" to National Supervisio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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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永祥[1] 王立峰[1,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128-134,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17JZD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研究"(17BFX017);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吉林省省级巡视效能的提升路径研究"(JJKH20180268SK)

摘  要:《钦定台规》作为古代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对提升国家监察立法关于各监察要素的法律规定的完备性具有历史借鉴价值。对《钦定台规》进行法律文本分析可以发现,其监察要素体系呈现为复合多层次的监察主体网络、"谏君"与"察臣"并行不悖、"对事监察"与"对人监察"分工协调、"对事监察权"与"对人监察权"刚柔相济和多元灵活与相互配合的监察方式五个方面。鉴于此,完善国家监察立法应当从构建全面系统的监察要素体系入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察主体网络,塑造复合多层次的监察对象格局,赋予监察委员会多样化的监察方式。

关 键 词:《钦定台规》 监察法 监察要素 系统分析 

分 类 号:DF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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