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透视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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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阳 

机构地区:[1]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7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8期26-26,28,共2页

摘  要:性权利又称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隶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在刑法规定中一直处于笼统甚至于缺失的状态。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应当和女性处于同等的地位,同时在刑法前后罪名的设置中也应当统一起来,实现性权利保护的规范化。强奸罪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避而不谈,主要原因是常规强奸行为的内容不包含“逆强奸”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在的小概率事件的处理模式,并不足以促使立法修改。但是强制猥亵罪的修改,将男性列为其犯罪对象,保障了的男性的人格尊严,这一突破是重新审视强奸罪犯罪主体和对象的导火索。

关 键 词:男性 犯罪对象 性犯罪 刑法规范化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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