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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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机构地区:[1]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研究》2018年第8期52-53,共2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2018年有些地方召开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竟忽略了安排本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至于要不要列席,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性质和宪法地位所决定的。以往通常简称的“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节,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并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时作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从此我国在国家机构设置上进入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时代。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负责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一府两院”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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