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非法用地案看设施农用地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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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隆生[1] 

机构地区:[1]庆元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浙江国土资源》2018年第8期49-51,共3页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摘  要:2017年8月,L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人吴某芬、周某伟诉L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败诉。2014年吴某芬与L市D区蓝天街道莲西村村民签订租用协议,将位于莲西村周畈乌坛口的30亩土地用于项目开发,吴某芬等未经批准于10月17日起搭建三个球形大棚和一个金字塔大棚,总面积3893平方米。经查此地块已于2011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5年12月,L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16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 键 词:农用地转用 设施 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局 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项目开发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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