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被引量:11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Yu v. Beiji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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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锋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187-204,共18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最低的公正标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应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以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则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

关 键 词:正当程序 程序参与权 陈述申辩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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