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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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臧东娥[1] 吴元国[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  处:《活力》2018年第14期98-98,共1页Vitality

基  金:此论文是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名称: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编号院2015FXD03。

摘  要: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虽然有其独特性,但应具有一般民事侵权的特点,即侵权的成立应该具备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抗辩事由,就是据以抗辩的事实与理由,是在侵权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与理由。抗辩如果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抗辩是责任的抗辩,即新闻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而具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信息时代,新闻媒体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新闻媒体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传播;二是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发泄不满的途径,充当社会矛盾的缓解剂。若媒体动辄构成新闻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势必影响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根据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至2005年间,我国的新闻媒体败诉率高达63%,与之相比,美国新闻媒体的败诉率则仅约9%。这种状况已引起社会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的重视。为了使我国的新闻媒体能够拥有强大的舆论监督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设置新闻侵权的抗辩制度,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能够有效依法抗辩。

关 键 词: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成立 抗辩事由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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