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展开  被引量:7

Reinterpretation and Clarifica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hared Ownership of Buildings——The Extension Based on the Compilation of Property Right Chapter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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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强[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17-24,共8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FX080)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则上应该是以一栋独立建筑物为限确定的,专有部分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每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指向客观的一栋建筑物,每个权利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在整栋建筑物上并不是绝对的排他支配。共有部分依据一定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公示才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形式,从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到房地产登记都应该明示共有部分内容。专有权和共有权仅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能或权利作用,表现出复合存在的特征。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机制应该基于团体主义的思维构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外部衔接机制。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团体主义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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