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中担保物权的破产撤销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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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琳[1,2,3] 李宗龙[4] 陈瑞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5]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出  处:《现代管理科学》2018年第10期73-75,共3页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3AFX019)

摘  要:"借新还旧"型的破产撤销,并非仅看债务成立的时间和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是否一致,也会实质地分析是否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登记对抗类担保物权在临界期间迟延登记的,若迟延登记不是债权人主观因素造成的,则需区分不同原因区别对待。登记生效类担保物权能否被破产管理人撤销,需要判断临界期间的登记是否是合理原因造成的时间差。对此,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中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认真核查担保物权的登记状况、谨慎识别银行方与债务人是否"借新还旧",以避免担保风险导致其权益受损。

关 键 词:不良资产 借新还旧 担保物权 撤销 迟延登记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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