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死缓适用的实质根据与司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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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绪龙[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121-132,共12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在"命案"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论辩中,学界当前主要存在"被害人宽恕说"和"人身危险性说"两种意见。"被害人宽恕说"虽然带有超越正义的良善特质,但"命案"被害人在场性的缺失与"宽恕"的亲历性要求不符,而且也面临着法律家长主义的质疑和"运气决定主义"的悖论。而"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属性特质与自首、立功的"公益—私益"的交换本质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对接与实质的对应关系,故以自首、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为支撑的"人身危险性"判断也不足以作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被害人过错,能够有效缓解"命案"被害人家属的报应诉求和愤恨情绪,因此应当是需要法律确认的"命案"死刑适用从宽裁量的内核,亦即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与正当依据。

关 键 词:死缓 被害人宽恕 人身危险性 被害人过错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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