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托与行纪合同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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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昊 

机构地区:[1]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北京100144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9期218-218,共1页

摘  要:法律职业者很容易就会想到将信托与行纪合同联系起来,因为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上,行纪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将行纪合同与信托制度混为一谈。行纪合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它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其所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实际上,行纪合同与信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下面,笔者就将这两者法律制度作个粗略的介绍,并进行简单的对比,指出二者的不同之处。

关 键 词:行纪合同 信托制度 法律差异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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