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登船凭证不是船票吗?——也谈登船凭证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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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思琪[1] 金怡雯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8年第9期43-47,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上海自2017年12月开始试点邮轮船票制度,规定所有邮轮公司统一使用上海港邮轮登船凭证,旅客必须凭票进港、登船。但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之中均有观点否认登船凭证的船票属性。登船凭证符合邮轮船票的法律定义,具备船票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凭证的全部功能。登船凭证和船票的签发人均为承运人,即使在包船模式下登船凭证也具有船票的属性。据此登船凭证的法律属性就是邮轮船票。主张登船凭证不是船票的观点并不具备充分依据,而且无助于维护邮轮旅游各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重新陷入混乱。

关 键 词:邮轮旅游 登船凭证 船票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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