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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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交通运输部(文) 

机构地区:[1]交通运输部

出  处:《珠江水运》2018年第17期19-20,共2页

摘  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将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天为大家带来管理规定全文,并附交通运输部权威解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是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重要的安全风险防控点。为此,原交通部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订。近年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持续增长,特别是液化天然气等液化气体的运输量大幅攀升,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亟需进一步强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内法规,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均提出新的要求。并且,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统一部署,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因此,需要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实践管理需要、符合国际公约和上位法并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

关 键 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货物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 国际公约 液化天然气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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