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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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曦[1] 

机构地区:[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南方国土资源》2018年第9期32-34,共3页

摘  要:案情简介:2001年,家住城郊某村的村民陈某与覃某(覃某不属农业家庭户口)结婚。婚后,陈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并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均注明权利人是陈某。同年,陈某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四层楼房。3年后,陈某因病去世,覃某要求将这块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办理陈某享有的部分产权继承手续。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陈某的父母提出宅基地及房屋不是陈某与覃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宅基地 房屋 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 继承手续 2001年 不动产登记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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