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于民法适用之反思  被引量:1

The Refle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portional Principle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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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祁程 杨士群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67-73,共7页Journal of Jiangxi Open University

摘  要:将比例原则适用于民法应当遵循民法的逻辑框架。比例原则中的"目的"的民法含义包括民事立法的目的与民事主体的目的;"手段"的民法含义包括民事法律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在比例原则内部阶层顺位构造上,狭义的比例原则应优先适用于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与民法内含的利益衡量方法并不冲突,二者互为补充。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目的 手段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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