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认知与效用选择——从我国商标权领域的司法判赔实践说起  被引量:31

Functional Cognition and Utility Choice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peaking from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Award of Compensation in the Field of Trademark Righ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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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聪颖[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145-158,共1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的实证研究"(16BFX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虽然2014年的新《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业已作出规定,但其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围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等问题,学界的争论依旧较为突出。就功能而言,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对侵权行为严重错误性的评价、表达机制,其制度设计应重点围绕如何凸显惩罚性赔偿的"表达性"与"责难性"展开;就效用而言,由于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领域固有的"界权风险"有内在冲突,为避免惩罚性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外部性"问题,应当分别从"侵权故意"和"界权风险"两个维度着手建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间。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损害赔偿 界权风险 侵权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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