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27

The Response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the Technological Risk in the AI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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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林雨佳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46-54,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ZDB147);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风险",包括冲击现有的秩序与制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外在风险",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甚至实际的危害。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不同于克隆人技术风险,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并未造成实际的背离,且是被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技术,其发展趋势具有不可预测性,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式"的。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应追究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研发者的刑事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应追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中确立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技术风险 克隆人技术 产品责任 刑事责任主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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