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与牵制:明代厂卫与法司的关系  被引量:2

Balance and Containment: Relation between Chang Wei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in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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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晓耕[1] 时晨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105-112,共8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厂卫制度是明代极具特色的一种监察制度,其设立本意是便于皇帝监控臣下,但制度运行中出现膨胀和异化。厂卫并非特务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是其重要职能,其在司法方面的权力也集中于侦查缉捕、刑罚执行以及通过特别程序参与审判等方面,且其权力并非毫无限制。厂卫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方面皆受到其他机关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多重平衡与牵制,主要表现为以驾帖签批、官员职权重合以及皇帝和司法机关对于终审权的控制。厂卫和法司的制衡加强了居中裁断的皇帝对双方的控制,更强化了皇帝对于整个文官系统和社会的控驭。

关 键 词:厂卫 特别监督机关 三法司 司法机构 司法干预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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