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参与司法的价值挖潜及短板补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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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洲[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133-139,共7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论证逻辑在建设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应用研究"(16SFB5004);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范式研究"(14CFX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众参与司法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其基本理论问题应进行深入研究。对公众参与司法之意涵的厘定,应注意公众主体的适恰性。公众参与司法的主体经历了从"群众"到"公民"再到"公众"的发展历程,"公众"更能表达和实现公众参与司法的合理性与广泛性。同时,应注意公众参与司法行为的外部性、实质性、广泛性和有限性。在价值层面上,公众参与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培养公众法治意识,最终实现政治民主;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协助司法运行,提高司法能力。但公众参与司法也存在相应的短板,补救措施在于:基于公众参与司法之理性不足的特点,进行理性引导;基于公众参与司法的合法性缺失,确立相应规范;基于公众参与司法的有效性之不足,通过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加以弥补。

关 键 词:公众参与司法 实质参与 司法民主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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