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众创业背景下农村创业者的商主体属性及立法保障  

On commercial subject attributes of and legislative guarantee for rural entrepreneurs in background of popular entrepreneu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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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安毅[1] 郑志军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51-55,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大众创业背景下中国小商人制度立法研究》;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5BFX171

摘  要:大众创业背景下的农村创业者不同于传统农民,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属于职业农民。将个体职业农民定位于商主体,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今后我国立法应明确,作为职业农民的农村创业者可以免于登记而成为商个人,同时我国要修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保障农村创业者的生活生产需求。

关 键 词:农村创业者 职业农民 商主体 法律保障 

分 类 号:F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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