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取消后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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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沛庆[1] 张美华[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赤峰市024000 [2]中国人民银行宁城县支行,天义镇024200

出  处:《北方金融》2018年第6期106-106,共1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正式施行。新《会计法》将原《会计法》中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订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就意味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多年来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必要条件,被彻底取消了。“会计证”取消后有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我们关注。

关 键 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 会计工作 专业能力 会计人员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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