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程序构建与法律监督  被引量:3

Procedur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Normal Exercise of National Supervisory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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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文松[1] 覃晚萍[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6

出  处:《理论导刊》2018年第11期75-82,共8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2018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律监督研究"(gxun-chxzs201822)阶段性成果;2017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研究"(17FFX003);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成果

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制度正式确立。国家监察权是我国权力体系中的新型构造部分,是一系列权力的集合体。国家监察权之权能构成应当在监督、调查、处置三项"主权"之外,增加监察建议权、规范制定权、惩罚裁量权等"辅权"。依照监察权启动、运行、救济三阶段的划分,应当严格限制留置等监察措施的启动条件、规范监察措施的实施、保障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监督层面,应当实现党、人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以及社会大众等主体与宪法、国家监察法以及相关配套立法等制度规范的联动,构建主体与制度相结合的二元监督模式。

关 键 词:国家监察权 权能构成 规范行使 法律监督 二元监督模式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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