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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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昱涵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附属中学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35期262-262,共1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毁约,另一种是默示毁约。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分析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分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有效措施,从而使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使个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 经济社会发展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分 类 号:F124[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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