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36期20-23,共4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一)完善财税立法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动力变革提供法制保障高质量发展动力变革的内在要求赋予了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要体现在制度法治化方面。改革进入深水区,难免会触动一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国家公器,财政依法运行,是协调城乡、区域、不同阶层利益的前提条件。只有将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提高治理水平,实现社会和谐安定。因此,按照“完善立法”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财税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依法理财、立法治税,规范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和行为,将成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动力变革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具体而言,首先加快财税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的财税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税收立法级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次依法建立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使中央和地方都有规可循。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依法理财,实现财政法治化。最后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算经立法机关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地方政府借债必须依法、合规。基于建立健全财税法律法规体系的紧迫性,当前要重点从税收立法权回归、地方税收立法权落实、完善税收立法程序方面进行研究。近些年,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相关内容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应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从目前情况来看,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外,还形成了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在内的“多元”税收立法体系;我国税收立法主要以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为辅,且没有向省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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