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不是“述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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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良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人大

出  处:《人大研究》2018年第11期21-21,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为了提升乡镇人大工作质效,切实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长、副乡镇长要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述职,亮一亮各自的底,取长补短,接受评议,本来是件最简单不过的事。然而,不少述职报告却习惯于报喜不报忧,把“述职”变成了“述绩”。稿子通篇功绩,无一丝缺点,述职人员讲起成绩来眉飞色舞,滔滔不绝。而对缺点和不足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谈到工作计划“海阔天空,不着边际”“文不惊人誓不休”,但实则没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只是“纸上谈兵”。在组织评议时,热衷唱赞歌,根本触及不到“痛处”,使“述职台”变成了“报功台”。

关 键 词:述职报告 《地方组织法》 乡镇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监督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 中共中央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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