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洪明东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1期234-236,共3页
摘 要: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发生了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而建筑物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既然如此,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将何去何从?根据《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当其使用权到期后,使用权限自动续期。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者分别具有无期限性、有期限性,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否可以通过续期制度得以有效解决?我力图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介绍我国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现状与缺陷、续期的必要性与相关问题,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续期的条件与期限、续期的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点,以及续期是否有偿等。在本文中,我会介绍学界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观点,并向大家展示我的看法。我相信,续期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自然人的居住权,让更多人住得上房;续期制度的完善,对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房地产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法制进步也有积极地意义。我衷心地希望续期制度能早日得到完善,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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