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判断及其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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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乾文 

机构地区:[1]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1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0期49-50,共2页

摘  要:保险法、海商法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得行使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然迄今为止,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中有代位求偿权的主体的范围并不明确,再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历来有争议,其他特殊主体,如共同保险人、保险人的分支机构等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亦没有确定的说法。通过案情假设,根据保险理论及保险法的现行规定,笔者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只能通过原保险人实现权益;普通共同保险人无论是主承保人还是非主承保人同等的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参与的共保中,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优先于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实体法上的代位求偿权,但允许参与诉讼。

关 键 词:代位求偿权 行使主体 再保险 共同保险 权益实现方式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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