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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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婉倩 

机构地区:[1]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广东河源517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0期109-109,共1页

摘  要:《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明确了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事后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法律赋予登记机构行政追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但《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追偿的规定仅限于此,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途径、追偿程序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

关 键 词:义务机关 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 

分 类 号:D41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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