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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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财税》2017年第11期25-26,共2页

摘  要: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关 键 词:水资源税 改革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取水许可证 合理开发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 征收管理 

分 类 号:F815.123.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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