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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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财政部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山西财税》2017年第7期7-7,共1页

摘  要: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 键 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房屋建筑 工程服务 试点 政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体结构 计税方法 

分 类 号:F407.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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