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金融广告引致的投资者损害分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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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昊[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21

出  处:《金融发展研究》2018年第11期86-88,共3页Journal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

摘  要:一、我国虚假金融广告发布及投资者损害认定情况.(一)虚假金融广告发布的主要形式.一是高息诱惑,诱骗金融消费者。《广告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但在各类违法金融广告中,“稳赚不赔”、“高额收益”是常见“话术”。如自2015年9月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站、手机App等对其理财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用语中使用“稳赚不赔”“20%年息”“互联网理财第一首选品牌”等表述。

关 键 词:金融广告 损害认定 投资者 分担 投资回报预期 广告发布 金融消费者 《广告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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