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等非格式化文书的性质认定及法律规制——以某行政许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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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慧彬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浙江台州3171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2期280-280,共1页

摘  要: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等非格式化文书的审查,首先要明确其作出非格式化文书的行为性质,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罗列的情形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司法是否应当介入进行审查。情况说明等仅仅是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发生的具体事实的陈述,因未直接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

关 键 词:非格式化文书 性质认定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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