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衔接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Pleader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and Surrender/Con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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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吉善雷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333

出  处:《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刑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探究"(2018-4-091)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自首坦白 如实供述 法定情节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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