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毙“辱母”者正当防卫之证立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孙文海[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151-158,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致毙"辱母"者不是自我司法的权利滥用,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法律拟制,杜某等人的行为论以非法拘禁,并不改变其系实质的绑架行为的性质,可以实施特殊防卫;防卫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存在行为无价值;即使存在重大损害的结果无价值,但是既不能归因,也不能归责于于欢,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防卫行为与防卫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第20条第2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互蕴关系,不构成防卫过当;杜某等自陷风险,应当自我答责。于欢的防卫行为要么符合该条第3款,要么符合第1款,总之,成立正当防卫。

关 键 词:法律拟制 特殊防卫权 一般防卫权 防卫过当 互蕴关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