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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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志 李德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长寿》2018年第12期60-60,共1页

摘  要: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这也是李某的遗嘱。2018年8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其女儿所有。蒋某要求分割李某的存款遗产,也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属于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

关 键 词:协议书 遗嘱 配偶 老年 法律规定 女儿 遗产 前房 

分 类 号:R179[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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