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调和——基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  被引量:5

The Conflict and Reconciliation of Interest in the Chattel Pledge Transfer——Based on 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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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善长[1] YANG Shan-chang(School of Law,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 211815)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211815

出  处:《晋阳学刊》2018年第6期127-135,共9页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

基  金: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动产抵押交易法律制度适用及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16SJB820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替代清偿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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