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实证研究——以浙江为样本  被引量:2

Empirical Study of Procuratorate's Work on Custodial Intervention——Take Zhejiang as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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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生林 余晓敏 裘菊红 刘昊 

机构地区:[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86-92,共7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检察机关监护干预的力度不断增大,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为主,对未成年人保护效果明显。检察机关监护干预职能定位过窄,缺乏申请主体资格和刚性监督手段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监护干预的主要原因。可以探索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解决监护侵害案件发现难、干预难等现实问题;通过"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改变因办案周期过长而造成的隐私保护难、救助不及时的问题;应健全完善监护转移的配套保障措施。

关 键 词:监护干预 检察职能 支持起诉 刑民一体化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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