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质论  被引量:1

On The Essentialism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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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升[1] 胡胜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402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76-81,共6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现行刑法理论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质的理解都有失偏颇。"违法行为论"理解过于形式,不仅有违刑法谦抑精神,且其解释结论亦存在诸多不妥当之处,更有助长互联网时代"口袋罪"之嫌。"预备行为正犯论"忽略了社会生活的流变性和网络犯罪异化问题,仍固守传统犯罪标准对网络犯罪进行评判,其解释存在僵化的倾向,不利于发挥立法长远功效。"违法——犯罪预备行为论"则能避免现行两种理论的弊端,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功效。

关 键 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违法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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