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值鉴定、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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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卫[1] 尹浩 马学军 

机构地区:[1]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2]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保护处 [3]新疆森林公安局

出  处:《新疆林业》2017年第5期19-21,共3页Forestry of Xinjiang

摘  要: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细化落实,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立法层面的与时俱进。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对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对新法的学习和多年新疆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值司法鉴定、评估的工作的实践,提出一些在涉案野生动物案值鉴定、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关 键 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司法鉴定 评估 制品 新疆 生态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S863[农业科学—野生动物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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