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侵权法律适用风险  

Risk of tort law applicable to Chinese high speed rail enterprises when going out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华倩[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25-29,共5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Y2015D31);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17A0844)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侵权法律适用风险。为应对中国高铁企业可能因适用欧盟法而遭遇侵权诉讼,理论方面需要明确侵权冲突法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与例外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欧盟法为一般原则,但涉及侵权行为的程序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等例外情况应排除欧盟法的适用;立法实践方面需厘清欧盟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如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强调"最经济合理的招标原则",但"经济合理"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而对于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公开招标"规定和《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规定,则可从"公开招标"和"国家援助"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并不存在与中国高铁企业相竞争的欧盟成员国企业。

关 键 词:一带一路 中国高铁 法律适用 欧盟冲突法 欧盟实体法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