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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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晓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年第12期6-6,共1页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ommunications Privacy

摘  要:【新华社】2018年10月4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 互联网 检查规 网络安全风险 服务提供者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X924[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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