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同行的尺度——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4

Boundary for Criticizing Peers: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Commercial Def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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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辉[1] 阙梓冰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6期47-60,共14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课题"债权执行问题研究"(ZGFYZXKT2018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业诋毁纠纷的侵权主体仅限于同业经营者,基于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新闻媒体在身份地位、信息取得难度以及关涉公共利益程度上的差异,应对同业经营者的表达自由予以更多的限制,并要求同业经营者秉承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是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的调节器,基于同业经营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其故意与过失均具有可责性。在过失的认定上,应采用客观推定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正当,是否尽到查证真实的注意义务,认定同业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

关 键 词:商业诋毁 注意义务 过错 法益平衡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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