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息”与清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以婚姻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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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娓妮[1] 陈红莹[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四川大学图书馆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10年第1期3-27,共25页Legal History Review

摘  要: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关 键 词:知县 案件 婚姻 诉讼 清代 “知” 知州 职责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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