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引入与中国税收法律体系之近代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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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凤荣[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16年第1期20-31,共12页Legal History Review

摘  要:财政是国家机器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基础,税收则是所有财政活动的中心,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会不遗余力地完善其税收法律制度,以获取最多的税收。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历次政权更迭中,税制改革都是新政权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之门,也是伴随着政治变革而渐次开启的。同其他法律一样,税收法律体系的近代化是从引进西方税种开始的,为应对接踵而至的财政危机,首先是晚清政府不断引进新的税种,这其中以印花税等直接税为主,只是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新税未及推行,清政府便已土崩瓦解。之后以“中华民国”冠名的各个中央政权均在清末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在不断进行新的税收立法的同时,又表现出积极引进域外税种的热情,从而逐渐完成了中国近代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架构的建设。

关 键 词:税收法律体系 近代化 中国 税收法律制度 政权更迭 财政危机 税制改革 晚清政府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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