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国利[1]
机构地区:[1]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8年第12期87-92,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彭真法治理念研究"(15FDJ005)
摘 要:我国的村民自治立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对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离不开村民自治立法的作用。从法制史视角看,彭真从抗战时期起一贯关注村民自治问题,在80年代初宪法修改中极力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入宪,随后又历时多年主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讨论、审议、表决过程,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他的立场、方法和民主法治思想对当前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仍有积极意义。
关 键 词:彭真 村民自治 立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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