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主体争议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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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晓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

出  处:《祖国》2019年第1期171-171,163,共2页Motherland

摘  要: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即指依法享有股东查阅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为依法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股东。这一定义自无疑问,但对于前述“股东”的具体范围,学界仍存在一定争议。

关 键 词:查阅权 知情权 隐名股东 退股股东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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