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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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娟[1] 

机构地区:[1]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

出  处:《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12期7-9,共3页Cadres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与运行机制研究》(编号:18BZZ012);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外政府派出治理的经验与启示研究》(编号:GD14YZZ01);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课题《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编号:002003001029)

摘  要:派驻源于监督。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晚期。尧舜禹时期即已产生监督雏形,发展到夏时,已经出现专门惩治官吏的贪墨之法。及至西周,监察机制渐趋成熟,虽然尚未形成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构,但是以监察为职掌的职官已有法定,譬如穆王时期制定的《吕刑》中关于“五过之疵”的规定,已经具有职官监察法的性质[1](p2)总之,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在监督基础上,经由“派出--派驻派驻监察^纪检监察派驻”发展演变,最终成型。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

关 键 词:纪检监察 派驻制度 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 原始社会 监察机制 专门机构 《吕刑》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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